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 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五條之一規定之相關業務,並自該辦 法施行日生效
主旨: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 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五條之一規定之相關業 務,並自該辦法施行日生效。 依據: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七條。 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 辦法第十五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旨揭辦法第五條之一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申請振興資金貸款, 額度已達規定上限,仍有周轉金需求者,得向金融機構申請維持營運資金 之融通貸款,並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
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公營事業或 團體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