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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11.03.17. 交路字第1105016484號函
公(發)布日: 111.03.17
要  旨:
關於車輛受吊扣牌照處分後再次違反規定而受吊銷牌照處分時,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6條規定重領牌照之處理方式,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本  文:
主旨:關於車輛受吊扣牌照處分後再次違反規定而受吊銷牌照處分時,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6條規定重領牌照之處理方式,請依說明
      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媒體揭露坊間出現處理受吊扣牌照之車輛重新領牌之代辦業者,讓受
    處分之車輛未懸掛車牌上路,即可讓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條規定吊銷牌照後立即依規定重新領牌,進而規避吊扣牌照處分,
    外界反映相關法規存有漏洞。
二、依現行處罰條例第66條規定,汽車牌照經吊銷應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
    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惟依牌照管理立法目的精神,受吊扣牌照車輛
    於吊扣期間再受吊銷牌照處分,吊扣期間未滿前(吊扣期間未起算前
    亦同),仍不得重新領牌,以達懲罰之目的。本部 72年5月23日交路
    字第 09379號函針對營業大客車已有相關函釋,應一併擴大至全部受
    吊銷牌照處分之汽機車均適用之;另倘係吊銷牌照處分在前,吊扣處
    分在後者,亦需俟吊扣期滿方得重領牌照。
三、請貴局轉行各公路監理機關依前開說明落實辦理。
正本:交通部公路總局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二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
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情形者,均依前項最高額處罰,第三款按前
項最高額加倍處罰之;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第二款、第三款中屬偽造變造他車牌照、肇事致人傷亡或十年內第二次
違反本規定、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
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非汽車所有人之駕駛人,駕駛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之
車輛,依第一項規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未
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第六十六條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
,始得再行請領。
前項屬因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而吊銷牌照者,應於其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
牌照處分期滿後,始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