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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7.07.18. 交路字第1070017881號函
公(發)布日: 107.07.18
要  旨:
關於貴署函為苗栗縣警察局詢問汽車於機車優先道臨時停車是否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疑義一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苗栗縣警察局詢問汽車於機車優先道臨時停車是否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7年6月12日警署交字第1070101166號函。
二、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1規定,「機車優先道」
    係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原則
    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汽車當不得占用機車優先道臨時停車,已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依該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處罰,應無疑
    義。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
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
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
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
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
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之情形,且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
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四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
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
兩機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車優先」標字配合使用。
「機車優先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