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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10.10.06. 交路字第1100028537號函
公(發)布日: 110.10.06
要  旨:
關於貴庭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人行道定義一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庭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人行道定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庭l10年9月24日新北院賢行宜110年度交更一字第14號函。
二、經查 64年7月24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之修法理由
    ,該款之騎樓應係指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並未區分騎樓之類型,又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已將「騎樓」納入
    道路並同時劃入「人行道」,且第 1款騎樓是否屬於道路係經當地地
    方政府邀集相關單位實地勘查就是否符合供公眾通行之性質認定,並
    非因法定騎樓、私設騎樓或徒具騎樓形式之騎樓而有不同,爰第 3款
    「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應係指是否屬供行人通行之性質認定,並未
    區分法定騎樓、私設騎棲或徒具騎樓形式之騎樓,併予說明。
正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
    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
    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
    車輛。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
    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