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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10.11.23. 交路字第1100014584號函
公(發)布日: 110.11.23
要  旨:
關於貴局函詢車輛駕駛人自開放路肩駛入減速車道或自加速車道駛入開放
路肩,是否屬變換車道行為應顯示方向燈一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局函詢車輛駕駛人自開放路肩駛入減速車道或自加速車道駛
      入開放路肩,是否屬變換車道行為應顯示方向燈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5月19日管字第1100042694號函。
二、經查貴局 110年5月5日管字第1100010444號函說明,現行「變換車道
    」行為係以是否跨越標線認定,且國道開放路肩終點如銜接出口減速
    車道,車輛於開放路肩終點上游5OOm(得視現場條件調整)範圍內限
    往出口車流行駛(不得變換車道至主線車道),車輛由路肩跨越路面
    邊線進入減速車道即視同變換車道行為,又如出口交流道壅塞形成車
    隊回堵至主線外側車道時,由路肩變換車道(銜接)至減速車道之車
    輛,亦須匯入回堵車隊,爰車輛自開放路肩行駛至減速車道時,應依
    車流匯入車道之方向使用方向燈。
三、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條第1項第17款規定,「路肩
    ,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緣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次按國
    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之開放路肩行駛規定,路肩開放時該路
    肩即屬車道性質,則減速或加速車道與路肩車道,即非同一車道,且
    車道本應依道路之路面標線而為判斷,不能僅因車輛正面直行,即率
    認係行駛於同一車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年度交字第10號判決參
    照),且車輛從路肩跨越白實線至主線車道,即屬變換車道之行為,
    即應顯示方向燈。同理,車輛從路肩跨越白實線至減速車道,亦屬變
    換車道之行為,亦應顯示方向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
    96號判決參照)﹔另車輛之行車方向雖未改變,惟從路肩進入減速車
    道時,即會與主線車道欲進入減速車道之車流交錯匯集(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42號判決參照)。
四、綜上,車輛駕駛人自開放路肩駛入減速車道及自加速車道駛入開放路
    肩,考量現行變換車道係依是否跨越標線認定,且車輛駕駛人確有自
    路肩跨越路面邊線進入減速車道,及自加速車道跨越路面邊線進入路
    肩,屬於變換車道之行為,仍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其他用路人,其係
    欲併入行駛主線車道、減速車道,或行駛路肩車道,提醒相鄰車道之
    車輛駕駛人注意安全距離,以維行車安全。
五、另有關現行「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三、開放路肩行駛規
    定(一)規定「...得銜接減速車道駛出,不得變換車道;」,其
    文字未盡精確,上開規定所稱「不得變換車道」,其本意應係指不得
    由開放路肩變換至主線車道而言,爰建議修正上開文字為「...得
    銜接減速車道駛出,不得變換至主線車道;」以為明確。
正本: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副本:內政部警政署、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規範基礎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
    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二、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
    向行駛,並得與主、次要道路立體相交或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
    公路。
三、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四、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六、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七、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
八、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之車道。
九、加速車道︰指設於匝道與主線車道之間,專供汽車由匝道駛入主線車
    道前加速之車道。
十、減速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與匝道之間,專供汽車駛離主線車道進入
    匝道前減速之車道。
十一、輔助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外側,銜接相鄰兩交流道間加、減速車
      道,專供車輛進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之車道。
十二、高乘載車道:指專供特定車種或乘載一定人數以上之車輛行駛之車
      道。
十三、交流道︰指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相互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與其
      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十四、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
      分。
十五、爬坡道︰指設於上坡路段主線車道外側,供爬坡時速低於最低速限
      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十六、中央分隔帶︰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十七、路肩︰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高乘載車道,其可行駛之車種或最低乘載人數,由該管
公路管理機關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快速公路與主、次要道路平面相交之路口,行駛、通過主、次要道路之車
輛及在行人穿越道通過之人員,不受本規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