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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6.04.05. 交路字第1065004190號函
公(發)布日: 106.04.05
要  旨:
關於貴署所詢車輛跨越路面邊線占用慢車道或混合車道是否構成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一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所詢車輛跨越路面邊線占用慢車道或混合車道是否構成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5年12月28日警署交字第1050183440號函。
二、查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就「在顯有妨礙其他
    人、車通行處停車」已有明文處罰規定。至旨案所詢車輛跨越路面邊
    線占用道路情形,宜視個案道路之車道條件、相關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情形及大小型車輛通行規定綜合考量後,依個案事實認定之,例如車
    輛於繪有分向限制線之雙向兩車道跨越路面邊線停車,若造成車道限
    縮致車輛通過時(尤其大型車)無可避免跨越雙黃線之情形,該停車
    行為應即構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