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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7.08.03. 交路字第1075009824號函
公(發)布日: 107.08.03
要  旨:
研商「汽車非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應如何裁處案」
會議紀錄
本  文:
一、有關本部 106年10月31日召開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經討論後,第1項維持現行規定,增訂之第2項修正為「前項超車係指
    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車道數計算,不含車
    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增加「車道數計算,不含車
    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文字。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未修法前,有關車輛超越前車之行為,
    經討論各違規行為之適用條款如下,並請內政部警政署通令予各警察
    機關作為執法之標準:
    (一)車輛於同向或雙向僅有1車道(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
          、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 ,後車跨越行車分向線後,再駛回同
          一車道(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3款)或後車於同車
          道超越前車(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
          ,係屬超車行為,違反超車行駛規定者,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47條規定處罰。(如附件圖1)
    (二)車輛於同向2車道以上(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
          優先道及慢車道) ,車輛變換車道超越前方車輛,係屬變換車
          道,非屬超車行為,爰以其是否違反變換車道或行駛規定之車
          道等相關規定處罰。(如附件圖2)
    (三)車輛於同向2車道以上(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
          優先道及慢車道) ,汽車或大型重型機車變換車道至慢車道超
          越前方車輛,係屬變換車道,非屬超車行為,其不依規定駕車
          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 (如附
          件圖3)
    (四)車輛於同向2車道以上(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
          優先道及慢車道)行駛,欲超越前車時:
          1.汽車駕駛人應變換車道至同向車道,超越前車,倘車輛跨越
            行車分向線超越前方車輛,則非屬超車行為,係以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處罰。
            (如附件圖4)
          2.為避免汽車於同向或雙向 2車道以上行車時,有違規跨越行
            車分向線超越前車之行為,建請各道路主管機關重新檢視及
            檢討該標線劃設之合理性,及評估是否改繪為分向限制線。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
      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教練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占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
      迫近。
十八、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
      規定停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
駛執照。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並吊銷駕駛執照。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險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九十七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並行競駛。
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
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第一百零一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
    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汽車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教練車或執行道路駕駛
考驗之考驗用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
    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
    消防水帶。
二、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
    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
    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並作隨時停
    車之準備。
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
    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
    停車之準備。
五、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
    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
    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