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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111.12.15. 中監駕字第1110347963號公告
公(發)布日: 111.12.15
要  旨:
公告本所委託台中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3家職業工會辦理112年汽車職
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事宜
本  文:
主旨:公告本所委託台中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3家職業工會辦理112年
      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事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條第2項、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照
      審驗作業規定及督導考核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本所委託台中市汽車駕駛員職
    業工會等3家職業工會辦理112年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
二、受委託職業工會如附件所列。
三、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徐○濤(聯絡電話
    :04–26912011分機205)。

規範基礎

1. 行政程序法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