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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12.01.09. 交路(一)字第11180003282號公告
公(發)布日: 112.01.09
要  旨:
公告修正國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範圍
本  文:
主旨:公告修正國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範圍。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國道2號甲線(0k至2.5k)預定112年1月9日通車;另國道4號(17.2k
    至26.8k)預定112年1月16日通車。
二、前揭路段通車後,國道所有通車路段詳列如下:
    (一)高速公路(含交流道、匝道及連絡道等路權範圍)
          1.國道1號:全線(0k至374.3k)
          2.國道2號:全線(0k至20.4k)
          3.國道2號甲線:全線(0k至2.5k)
          4.國道3號:全線(0k至431.5k)
          5.國道4號:全線(0k至26.8k)
          6.國道5號:全線(0k至54.2k)
          7.國道6號:全線(0k至37.6k)
          8.國道8號:南133線交叉路口至新化端(4.2k至15.5k)
          9.國道10號:全線(0k至33.8k)
    (二)快速公路(含交流道、匝道及聯絡道等路權範圍)
          1.國道3號甲線:全線(0k至5.6k)
          2.國道8號:臺南端至南133線交叉路口(0k至4.2k)
    (三)國道部分排除適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路
          段如下:
          1.南港聯絡道(0k至1.4k)
          2.大雅聯絡道(同志巷至龍善街)
          3.和美聯絡道(嘉卿路至省道台61乙前90公尺)
          4.南投服務區聯外道路

規範基礎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
    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二、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
    向行駛,並得與主、次要道路立體相交或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
    公路。
三、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四、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六、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七、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
八、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之車道。
九、加速車道︰指設於匝道與主線車道之間,專供汽車由匝道駛入主線車
    道前加速之車道。
十、減速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與匝道之間,專供汽車駛離主線車道進入
    匝道前減速之車道。
十一、輔助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外側,銜接相鄰兩交流道間加、減速車
      道,專供車輛進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之車道。
十二、高乘載車道:指專供特定車種或乘載一定人數以上之車輛行駛之車
      道。
十三、交流道︰指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相互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與其
      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十四、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
      分。
十五、爬坡道︰指設於上坡路段主線車道外側,供爬坡時速低於最低速限
      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十六、中央分隔帶︰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十七、路肩︰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高乘載車道,其可行駛之車種或最低乘載人數,由該管
公路管理機關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快速公路與主、次要道路平面相交之路口,行駛、通過主、次要道路之車
輛及在行人穿越道通過之人員,不受本規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