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委任本部高速公路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執行「高速公路 服務區停車場充電樁建置及營運移轉案」
主旨:公告委任本部高速公路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執行「高 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場充電樁建置及營運移轉案」。 依據: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 公告事項:委任本部高速公路局,執行「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場充電樁建 置及營運移轉案」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事項。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本法所稱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 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 主辦機關得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將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委託其他政府機 關執行之。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所依據之前項規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 報、新聞紙、或公開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