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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11.03.28. 交路字第1110403690號公告
公(發)布日: 111.03.28
要  旨:
公告新增縣道156甲線、156乙線及調整鄉道雲30線公路路線
本  文:
主旨:公告新增縣道156甲線、156乙線及調整鄉道雲30線公路路線。
依據:公路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縣道 156甲線:新增縣道156甲線,起點銜接縣道156線,路線往北沿
    鄉道雲 30線至民生路口,改沿雲31線至銜接縣道154甲線止。路線名
    稱為楠梓~二崙,總里程1.968公里。
二、縣道156乙線:新增縣道156乙線,起點銜接縣道156線、156甲線,路
    線往南經雲禾大橋、科虎路、虎興南路、雲92線、北側既有農路、文
    科路(縣道 158線)、大屯、南側既有農路、雲97線至銜接台78線土
    庫交流道止。路線名稱為楠仔~石廟,總里程8.605公里。
三、鄉道雲30線:鄉道雲30線終點調整至新縣道156甲線處,原雲30線4K+
    140~5K+945改編併入新縣道156甲線。原路線名稱為頂茄塘~湳仔,調
    整後新路線名稱為頂茄塘~崙西,原總里程為5.945公里,調整後總里
    程為4.140公里。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
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
一編號。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
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