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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12.08.14. 交路字第1110025264號函
公(發)布日: 112.08.14
要  旨:
關於貴局函為貨運業者洽詢汽車裝載環保廢棄或污染之土方、爐渣或水泥
熟料,是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條之1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裝
載一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局函為貨運業者洽詢汽車裝載環保廢棄或污染之土方、爐渣
      或水泥熟料,是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條之1規定使用
      砂石專用車裝載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8月17日路監交字第1110099321號函。
二、本部93年12月20日交路字第0930065961號、101年11月14曰交路字第1
    010038521號函釋「污泥或泥漿」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項之適用範圍;另99年8月25日交路字第0990049548號函釋「水泥
    熟料」、 96年8月15日交路字第0960045227號函釋「鈦鐵礦氣化爐渣
    」、111年2月22日交路字第1100037208號函釋「垃圾焚化廠底渣」均
    非屬砂石土方範疇,仍請依前開函釋辦理。
正本:交通部公路總局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九條之一
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
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
。
前項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並處車廂打造或改裝業者新臺幣
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