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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112.12.22. 中監駕字第1120356435號公告
公(發)布日: 112.12.22
要  旨:
公告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委託台中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 3家職
業工會辦理113年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事宜
本  文:
主旨:公告本所委託台中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3家職業工會辦理113年
      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事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條第2項、交通部公路局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
      驗作業規定及督導考核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本所委託台中市汽車駕駛員職
    業工會等3家職業工會辦理113年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
二、受委託職業工會如附件所列。
三、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聯絡電話
    :04–26912011分機205)。

規範基礎

1. 交通部公路總局委託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作業規定及督導考核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委託代辦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
    業務,依交通部訂頒「公路監理機關委託法人團體辦理監理業務作業
    及監督要點」,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 行政程序法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