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委託台中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 3家職 業工會辦理113年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事宜
主旨:公告本所委託台中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3家職業工會辦理113年 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事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條第2項、交通部公路局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 驗作業規定及督導考核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本所委託台中市汽車駕駛員職 業工會等3家職業工會辦理113年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 二、受委託職業工會如附件所列。 三、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聯絡電話 :04–26912011分機205)。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委託代辦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 業務,依交通部訂頒「公路監理機關委託法人團體辦理監理業務作業 及監督要點」,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