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行政院 113.02.02. 院臺交字第1131002895號公告
公(發)布日: 113.02.02
要  旨:
公告調整省道台9線、台21線及台76線路線
本  文:
主旨:公告調整省道台9線、台21線及台76線路線。
依據:公路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台9線:
    (一)原台9線445K+435~446K+550路段改行丹路外環道(里程445
          K+435~446K+459)。原台9線445K+435~446K+550路段,
          省道廢止後改為地方道路,移由屏東縣獅子鄉公所接養。
    (二)路線調整後,路線名稱不變,仍為台北~楓港,原總里程為 4
          53.846公里,調整後總里程為453.755公里(短鏈0.091公里)
          。
二、台21線:
    (一)原台21線114K+827~115K+932路段,改行新闢之望高隧道(
          里程114K+827~115K+477)。原台21線114K+827~115K+9
          32路段封閉後不開放通行,返還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
          驗林管理處管理。
    (二)路線調整後,路線名稱不變,仍為天冷~塔塔加,原總里程 1
          44.385公里,調整後總里程為143.930公里(短鏈0.455公里)
          。
三、台76線:
    (一)原台 76線台19線以西路段(0K+000~10K+860)計劃路線調
          整,起點由彰化縣芳苑鄉漢寶村調整至芳苑鄉永興村(銜接台
          61線芳苑交流道),路線往東經二林鎮、埔鹽鄉,於員林大排
          銜接原台76線。
    (二)路線調整後,原路線名稱為漢寶~草屯,新路線名稱為芳苑~
          草屯,原總里程為32.644公里,調整後總里程為42.525公里(
          長鏈9.881公里)。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
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
一編號。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
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