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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3.03.04. 管字第1131860368號公告
公(發)布日: 113.03.04
要  旨:
113年清明節連續假期國道 1號(國1)、國道3號(國3)及國道5號(國5
)匝道封閉措施與高乘載管制
本  文:
主旨:113年清明節連續假期國道1號(國1)、國道3號(國3)及國道5號
      (國5)匝道封閉措施與高乘載管制。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3項及第4項。
公告事項:
一、匝道封閉時間及範圍:
    (一)113年3月23日及30日,每日5至12時,封閉國5石碇、坪林南向
          入口(石碇南向入口封閉期間,改為大客車專用入口)。
    (二)113年4月4日,5至12時,封閉國 1平鎮系統、埔鹽系統、西螺
          南向入口;0至12時,封閉國5石碇、坪林南向入口(石碇南向
          入口封閉期間,改為大客車專用入口)。
    (三)113年4月5日,5至12時,封閉國1埔鹽系統、西螺及國5石碇、
          坪林南向入口(石碇南向入口封閉期間,改為大客車專用入口
          )。
    (四)113年4月6日至4月7日,每日12至21時,封閉國1埔鹽系統、虎
          尾及國3西濱北向入口。
    (五)113年4月6日至4月7日,每日12至21時,封閉國3南投服務區聯
          外便道;每日0–24時,封閉國1西螺北向入口往西螺服務區岔
          道。
二、高乘載管制時間、範圍及管制方式:
    (一)時間及範圍:
          1.113年3月24日及31日,每日15至20時,國 5蘇澳、羅東、宜
            蘭及頭城交流道之北向入口匝道(結束時間將視交通狀況機
            動調整)。
          2.113年4月4日,5至12時,國 1內湖至頭份(含高架堤頂、環
            北及機場系統)及國 3木柵至香山,各交流道之南向入口匝
            道。
          3.113年4月5日至4月7日,每日13至18時,國5蘇澳、羅東、宜
            蘭及頭城交流道之北向入口匝道(結束時間將視交通狀況機
            動調整)。
    (二)管制方式:
          1.國1及國3高乘載管制路段及時段內,僅允許救護車輛(救護
            車、拖救車、工程救險車、消防車、捐血車、血液運送車等
            )、警備車、駕駛或乘客持有記者證之新聞採訪車、大客車
            、計程車(含多元化計程車)、貼有「高速公路高乘載管制
            通行證」之車輛、駕駛或乘客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小型車、
            駕駛或乘客持有孕婦證明(同時出示孕婦健康手冊及附照片
            身分證明)之小型車及乘載 3人(含)以上(含駕駛及小孩
            )小型車駛入。另台灣中油、台塑石化運送汽柴油之制式油
            罐車輛、郵局郵務車輛(車身標註中華郵政字樣)、地方政
            府所屬之垃圾車(車身噴繪有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字樣)
            可不受管制進入。
          2.國 5高乘載管制路段及時段內,僅允許救護車輛(救護車、
            拖救車、工程救險車、消防車、捐血車、血液運送車等)、
            警備車、駕駛或乘客持有記者證之新聞採訪車、大客車、計
            程車(含多元化計程車)、貼有「高速公路高乘載管制通行
            證」之車輛、駕駛或乘客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小型車、駕駛
            或乘客持有孕婦證明(同時出示孕婦健康手冊及附照片身分
            證明)之小型車及乘載 3人(含)以上(含駕駛及小孩)小
            型車駛入。另大貨車不受管制,惟依雪山隧道禁行大貨車之
            安全規定,南下大貨車應於石碇交流道(含)以前駛離國 5
            ,北上大貨車應於頭城交流道(含)以前駛離國5。

規範基礎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九、市區雙層公車。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護衛
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
緊急任務之機車與依第二條之一規定進入與行駛之大型重型機車,或經核
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
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
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