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免徵 汽車燃料使用費範圍」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範圍」。 依據: 一、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 一、適用對象: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以前設籍花蓮縣,經公路監 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並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運輸業營業 車輛(含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遊覽車客 運業、小貨車租賃業、小客車租賃業非屬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營業用汽 車)。 二、免徵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 一日止,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 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 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運輸業之營業用汽車或經營機車租賃業於公路 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之普通重型機車、普通輕型機車,交通部得參 酌天然災害之規模、性質及業者受影響之營運情形,減免汽車燃料使用費 ;其減免之對象、期間及額度由交通部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