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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5.07.21. 交路字第1050017649號函
公(發)布日: 105.07.21
要  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為車輛在左轉專用車道惟未劃設左彎待轉區線路口,
於直行箭頭綠燈亮時,車輛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停留之行為舉發引用法條
疑義乙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車輛在左轉專用車道惟未劃設左彎待轉區線路口,於
      直行箭頭綠燈亮時,車輛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停留之行為舉發引用
      法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5年5月17日警署交字第1050093817號函及依據本部公路總局
    105年6月3日路監交字第1050068966號函辦理。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已有明文汽車駕駛人轉彎或
    變換車道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處罰,貴署所詢旨揭車輛於
    左轉時相未亮時即超越停止線之行為,已有轉彎持不依標線、號誌指
    示情形,即有該條規定之適用。
三、另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規事實欄」如何敘述乙節,
    上開欄位既為「違規事實欄」自應依個案具體事實並參考上開條文構
    成要件據實填寫。
四、復續為加強教育民眾在左轉專用車道未劃設左彎待轉區線路口,於直
    行箭頭燈亮時,應於停止線後方停留,俟左轉箭頭燈亮再行左轉之正
    確觀念,建請執行交通勤務警察避免在前述樣態路口指揮車輛駕駛人
    於直行箭頭燈亮時逾停止線停等,另遇前述樣態路口之幾何條件狀況
    倘符劃設左轉待轉區者,請逕向各道路主管機關提出,以提升路口車
    輛行駛交通安全。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