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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10.09.01. 交路字第1100018722號函
公(發)布日: 110.09.01
要  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詢問於設有燈光號誌及機車兩段
式左轉牌面之交岔路口,機車駕駛人於紅燈時逕行左轉行為,是否適用一
行為不二罰一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詢問於設有燈光號誌及機車兩段式
      左轉牌面之交岔路口,機車駕駛人於紅燈時逕行左轉行為,是否適
      用一行為不二罰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0年3月18日警署交字第1100069097號函。
二、本案經洽詢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本部公路總局等相關機關,綜整認
    為本案行為屬「一行為」,且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條第1
    項(闖紅燈)規定舉發。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
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