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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13.08.05. 交路字第1131104581號公告
公(發)布日: 113.08.05
要  旨:
新增區道南121–1線及區道南40線路線調整案
本  文:
主旨:新增區道南121–1線及區道南40線路線調整案。
依據:公路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新增區道南121–1線,起點自曾文溪北岸麻豆堤防水防道路(區道南
    40線延伸段)以新闢道路往東南跨越曾文溪至南岸銜接既有烏橋中路
    北端,再沿烏橋中路往南銜接至既有區道南 121線止。其中麻豆堤防
    至烏橋中路北端間待開闢路段約1.42公里為規劃路線。路線名稱為謝
    厝寮~胡厝寮,總里程2.055公里。
二、區道南40線終點延伸,自原終點(區道南40線與區道南44線路口叉路
    口)沿麻豆堤防堤下水防道路往東至台19甲線麻善大橋橋下路口止(
    里程6K+586~11K+771)。原路線名稱為永樂~羨子林,原總里程6.58
    6公里,調整後路線名稱為永樂~清水,總里程11.771公里。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
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
一編號。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
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