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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7.08.22. 交路字第1070021642號函
公(發)布日: 107.08.22
要  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為汽車於設有禁止變換車道線處所,跨越禁止變換車
道線變換車道,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舉發一
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汽車於設有禁止變換車道線處所,跨越禁止變換車道
      線變換車道,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舉
      發一案,本部同意貴署見解,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7年7月16日時警署交字第1070116245號函。
二、有關本部75年9月1日交路字第19567號函及本部99年7月26日交路字第
    0990044737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