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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13.11.06. 交路字第1135015471號公告
公(發)布日: 113.11.06
要  旨:
縣道185甲線、縣道199線及鄉道屏34線路線調整
本  文:
主旨:縣道185甲線、縣道199線及鄉道屏34線路線調整。
依據:公路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縣道185甲線:
    (一)原縣道 185甲線12K+620~13K+500路段改行四林聚落北側外圍
          道路潮林路(12K+620~13K+885)。原縣道185甲線12K+620~
          13K+500 路段,縣道廢止後改為地方道路,移由屏東縣潮州鎮
          公所接養。
    (二)路線調整後,路線名稱不變,仍為新吉~來義,原總里程為19
          .584公里,調整後總里程為 19.969公里(長鏈0.385公里)。
二、縣道199線:
    (一)原縣道 199線32K+005~33K+000路段改行溫泉村聚落東側四重
          溪外環道路溫新路(32K+005~33K+390)。原縣道199線32K+0
          05~33K+000 路段,縣道廢止後改為地方道路,移由屏東縣車
          城鄉公所接養。
    (二)路線調整後,路線名稱不變,仍為壽卡~車城,原總里程為37
          .392公里,調整後總里程為 37.782公里(長鏈0.390公里)。
三、鄉道屏 34線:鄉道屏34線全長4.991公里,全線廢止,原路段改為地
    方道路。原屏34線0K~3K+191路段移由屏東市公所接養,原屏34線3K
    +191~4K+991路段則移由長治鄉公所接養。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
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
一編號。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
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