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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13.02.23. 交運字第1130000080號函
公(發)布日: 113.02.23
要  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為混合車道劃設分流式指向線,汽機車併排行駛涉及
違規認定事宜一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混合車道劃設分流式指向線,汽機車併排行駛涉及違
      規認定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2年11月24日警署交字第1120181855號函。
二、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
    ,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
    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
    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爰車輛
    於同一車道行駛時,汽車與汽車、汽車與機車或機車與機車,應保持
    前、後車之行駛秩序,不得併駛,合先說明。
三、有關本部110年1月29日發布修正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8條第3項,轉向與直行共用車道寬度為 3.5公尺以上時,得於鄰近
    路口處設置直線與弧線箭頭分離且並列之分流式指向線,旨在導引接
    近路口之車輛,能提早改變行駛位置,降低因汽機車行駛方式,而引
    發同向側撞或擦撞事故,並未改變原有取締與執法的相關條件,駕駛
    人仍應依相關規定行駛。
四、另有關現行混合車道劃設分離並列指向標線為 3.5公尺以上車道寬度
    即可劃設,並無寬度上限之限制一節,查本部頒「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規定混合車道寬度宜 3.5~5公尺、內政部頒「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
    設計規規範」規定最外側車道不宜大於 4.5公尺,爰有關劃設分流式
    指向線之車道寬度上限,仍宜由道路主管機關就道路屬性依相關技術
    規範規定辦理,併請參考。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九十四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
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
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
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下: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前項第三款指示直行與轉彎,轉向與直行共用車道寬度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時,得於鄰近路口處設置直線與弧形箭頭分離且並列之分流式指向線,兩
箭頭間距為零點五公尺至一點五公尺,並得視車道寬度調整。
本標線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