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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14.02.17. 交路字第1145002284號公告
公(發)布日: 114.02.17
要  旨:
新增區道桃53–1線、桃53–2線、桃66–1線及桃68–1線公路路線
本  文:
主旨:新增區道桃53–1線、桃53–2線、桃66–1線及桃68–1線公路路線
      。
依據:公路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新增區道桃 53–1線,路線起點位於桃園市松江北路與文中路二段口
    ,路線往東沿文中路二段、一段及文中路,至終點銜接桃53線止,路
    線名稱為松江北路~國際路二段,總里程4.037公里。
二、新增區道桃 53–2線,路線起點位於位於桃園市文中路與桃53線路口
    ,路線往東沿文中路至終點銜接正光路止,路線名稱為國際路二段~
    正光路,總里程0.742公里。
三、新增區道桃 66–1線,路線起點位於桃園市新龍路與金龍路口,路線
    往南沿金龍路至終點銜接桃66線止,路線名稱為新龍路~民生路,總
    里程1.968公里。
四、新增區道桃 68–1線,路線起點位於桃68線與龍源路高原段口,路線
    往東南沿龍源路至終點銜接台 3線止,路線名稱為高原路~中豐路高
    平段,總里程0.701公里。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
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
一編號。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
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