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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89.04.20. 交路字第029969號函
公(發)布日: 089.04.20
要  旨:
內政部警政署函有關未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八十
八條「指向線」規定行駛之車輛,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疑
義乙案
本  文:
主旨:內政部警政署函有關未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
      百八十八條「指向線」規定行駛之車輛,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八九)警署交字第0四九五二0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八十八條指向線規定:
    「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
    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
    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對於單一劃設左(右
    )轉指向線,貴署認為應視作「引導指示標線」,除配合劃設「左(
    右)轉專用」標字或「禁止變換車道線」或「左(右)轉專用道」標
    誌等,始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七款之適用意見
    ,本部敬表同意。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
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下: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前項第三款指示直行與轉彎,轉向與直行共用車道寬度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時,得於鄰近路口處設置直線與弧形箭頭分離且並列之分流式指向線,兩
箭頭間距為零點五公尺至一點五公尺,並得視車道寬度調整。
本標線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