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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5.01.15. 交路字第1045016820號函
公(發)布日: 105.01.15
要  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7款有關直行
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之舉發疑義乙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7款有關直行車
      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之舉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4年9月7日警署交字第1040141043號函。
二、審視現行條例第48條第1項第7款於64年間增訂之立法說明係「針對實
    際情形予以增訂」,所規範對象係直行車於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之交岔路口佔用轉彎專用車道之行為,至為明確,應無適用疑義,該
    款規定禁止佔用行為之意旨係為避免直行車妨礙轉彎車輛通行或減少
    轉彎車道流量,並未以產生阻礙為違規要件。至於貴署所提第48條第
    1項本文規範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與第7款規範直行車
    ,兩者規範對象不同,恐有適用疑義乙節,應屬立法技術問題,本部
    錄案納入後續條例研修參考。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