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 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
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
有標誌面為原則。
本標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標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
向線」使用。
車道僅准直行用「遵11」。
車道僅准右轉通行用「遵12」。
車道僅准左轉通行用「遵13」。
車道僅准直行及右轉通行用「遵14」。
車道僅准直行及左轉通行用「遵15」。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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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車道預告標誌「輔1」,用以預告前方道路車道配置情形。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其箭頭方向應與前方道路車道管制狀況一致,視
需要設於車道管制路段前方適當位置。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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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條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得視
需要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時,應
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標字之前方應標繪
指向線,每隔三十公尺標繪一組,連續至交岔路口。
本標字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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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
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下: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前項第三款指示直行與轉彎,轉向與直行共用車道寬度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時,得於鄰近路口處設置直線與弧形箭頭分離且並列之分流式指向線,兩
箭頭間距為零點五公尺至一點五公尺,並得視車道寬度調整。
本標線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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