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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7.06.26. 交路字第1070012098號函
公(發)布日: 107.06.26
要  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反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
條第1項第7款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8條適用疑義一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反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
      第 1項第7款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8條適用疑義一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7年4月23日警署交字第1070078380號函。
二、查貴署89年4月5日警署交字第049520號函示說明,單一劃設左(右)
    轉標線,貴署咸認似屬「引導性指示標線」或「有條件之禁制指示標
    線」,除依前揭規則條文第 2項規定,配合劃設「左(右)轉專用」
    標字或「禁止變換車道線」或設置「左(右)轉專用道」標誌等使用
    ,否則直行車行駛該車道似不違反前揭條例之相關規定,另依現行道
    路劃設單一右轉標線箭頭之路面,通常標繪於交叉路口最右側車道上
    ,惟一般重、輕型機車駕駛人不論直行或右轉行駛,基於不與其他車
    種行駛同一車道之安全考量(汽、機車分流)及靠右行駛之駕駛習慣
    ,大多行駛於最右側道路,倘依前揭條例第 48條第7款規定予以處罰
    ,對機車駕駛恐有不公,本部以 89年4月20日交路89字第029969號函
    就貴署前揭來函意見表示同意,先予敘明。
三、經查貴署前揭89年號函提及單一車道劃設指向線視為「引導指示標線
    」,此部分應屬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8條第1項規定範
    疇,尚無疑義,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函文說明三(一)所提「車道繪
    設指向線及禁止變換車道線」疑義事項,業已符合89年貴署所提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7款裁罰構成要件(指向線搭配「左
    、右轉專用或禁止變換車道線或左、右轉專用道」),故無法規未明
    確之處及與設置規則第188條第2項未合文字。另為充分指引或預告用
    路人前方車道配置概況,設置規則亦已訂有第62條車道遵行方向標誌
    、第 133條之1車道預告標誌、第176條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等條文
    ,可供各道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求辦理規設作業。
四、有關未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8條「指向線」規定行
    駛之車輛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7款及認定標
    準,業經貴署與本部89年相關號函達成共識,且為確保路口交通順暢
    ,避免直行、轉彎車輛相互交織,實務上,道路主管機關常依轉向、
    直行交通量之不同,於近路口前車道繪設指向線與禁止變換車道線,
    經參照89年函釋及設置規則第188條第2項意旨,縱使該車道前方無車
    ,車輛過路口後未遵循所指方向行駛,已符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7
    款構成要件,應無法規疑義,又本部105年1月15日交路字第10450168
    20號函已表示,審視現行條例第48條第1項第7款於64年間增訂之立法
    說明係「針對實際情形予以增訂」,所規範對象係直行車於設有左、
    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佔用轉彎專用車道之行為,至為明確,應
    無適用疑義,該款規定禁止佔用行為之意旨係為避免直行車妨礙轉彎
    車輛通行或減少轉彎車道流量,並未以產生阻礙為違規要件,且經查
    佔用之釋義係佔據使用,即佔據行駛,爰有關貴署認違規直行車輛行
    駛於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時,並無任何轉彎車輛通行(無妨礙通
    行或減少車流量之可能),仍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條第1
    項第 7款規定適用之情,建請依該條款之立法意旨再行考量確認前揭
    違規是否確屬不宜有旨揭條款之適用,併予說明。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六十二條
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
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
有標誌面為原則。
本標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標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
向線」使用。
車道僅准直行用「遵11」。
車道僅准右轉通行用「遵12」。
車道僅准左轉通行用「遵13」。
車道僅准直行及右轉通行用「遵14」。
車道僅准直行及左轉通行用「遵15」。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車道預告標誌「輔1」,用以預告前方道路車道配置情形。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其箭頭方向應與前方道路車道管制狀況一致,視
需要設於車道管制路段前方適當位置。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七十六條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得視
需要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時,應
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標字之前方應標繪
指向線,每隔三十公尺標繪一組,連續至交岔路口。
本標字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八十八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
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下: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前項第三款指示直行與轉彎,轉向與直行共用車道寬度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時,得於鄰近路口處設置直線與弧形箭頭分離且並列之分流式指向線,兩
箭頭間距為零點五公尺至一點五公尺,並得視車道寬度調整。
本標線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