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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10.09.15. 交路字第1100411689號函
公(發)布日: 110.09.15
要  旨: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函詢系爭地點是否符合左彎專用車道設置條件一案
本  文:
主旨:貴局函詢系爭地點是否符合左彎專用車道設置條件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8月30日新北交工字第l101619517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8條規定,指向線設於交岔路
    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漸進,
    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上述條文並未針對禁止變換
    車道線之態樣有特別規定,爰指向線如配合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
    ,尚符方向專用車道之規定。
正本: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
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下: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前項第三款指示直行與轉彎,轉向與直行共用車道寬度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時,得於鄰近路口處設置直線與弧形箭頭分離且並列之分流式指向線,兩
箭頭間距為零點五公尺至一點五公尺,並得視車道寬度調整。
本標線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