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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12.12.12. 交運字第1120003205號函
公(發)布日: 112.12.12
要  旨:
關於交通部公路局函為同車道汽、機(慢)車可否並行一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局函為同車道汽、機(慢)車可否並行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2月3日路覆字第1120006782號函。
二、有關同向同一車道行駛之二車輛行駛規定,本部 101年10月25日交路
    字第1010413264號函已有明確說明。
三、另有關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8條第3項分流式指向線,
    其修正說明為「由於原先分岔箭頭無法有效導引車道內右轉車靠右、
    直行車靠左,故設計直線與弧型箭頭分離並列。以避免右轉車與直行
    車交織產生衝突,爰列第三項。」,其係引導車輛分流行駛,與貴局
    所稱並行有別。
正本:交通部公路局
副本:本部路政及道安司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
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下: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前項第三款指示直行與轉彎,轉向與直行共用車道寬度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時,得於鄰近路口處設置直線與弧形箭頭分離且並列之分流式指向線,兩
箭頭間距為零點五公尺至一點五公尺,並得視車道寬度調整。
本標線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