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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13.07.18. 交運字第1130019328號函
公(發)布日: 113.07.18
要  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反映員警取締交岔路口10公尺違
規(臨時)停車處置流程建議與相關法規修正意見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反映員警取締交岔路口10公尺違規
      (臨時)停車處置流程建議與相關法規修正意見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3年6月28日警署交字第1130121113號函。
二、有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所提係屬因道路標線劃設未依規定致生事宜,
    地方政府道路主管機關本應依規定劃設標線,本部前已多次向貴署說
    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條第1項第2款已明文規定車輛駕駛人於交
    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不論有無標線或標誌之繪設,且交通
    法規亦無交岔路口10公尺內未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則可停車之規定
    ,爰交岔路口10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之原則,自不因標線之長度而有
    不同,倘車輛駕駛人(臨時)停車之處所係明確於交岔路口10公尺內
    ,原則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
    款或第 56條第1款規定之適用,應請該局與其轄管道路主管機關協調
    一致依規定辦理。
三、另道交條例第 55條第1項第2款或第56條第1款係屬特定地點(臨時)
    停車之特別規定,而道路主管機關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限制之禁停範
    圍,係依據道交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及第56條第1項第1款處罰,爰
    尚無得依劃線範圍而排除法律明文之規定。
四、至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所提修法建議,經查現行交岔路口10公尺與消
    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原則,係基於交通安全考量維持
    路口良好之視距,讓用路人遇突發狀況有足夠的反應時間,及讓消防
    車出入時有安全之操作空間,而訂定之基本原則規範,爰建議刪除距
    離規範,應審慎考量。
五、本案涉及各轄道路主管機關標線繪設未符規定致生實務問題部分,併
    建議各執法機關遇有此類情形應即請該轄道路主管機關改善,俾利避
    免造成民眾誤解致另衍生執法課題。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
限制。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十一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
    、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
    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
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
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停放,
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