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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14.03.17. 交授公養字第1145004807號公告
公(發)布日: 114.03.17
要  旨:
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局及所屬北區養護工程分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執行「台61線淡江大橋橋管中心增改修建營運移轉(ROT)」案
本  文:
主旨:公告委任本部公路局及所屬北區養護工程分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法」執行「台61線淡江大橋橋管中心增改修建營運移轉(RO
      T)」案。
依據: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
公告事項:委任本部公路局及所屬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台61線淡江
          大橋橋管中心增改修建營運移轉( ROT)」之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事項。
〔附件內容請參閱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
adpub/eg031051/ch06/type3/gov50/num16/Eg.htm〕

規範基礎

1. 行政程序法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本法所稱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
  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
  主辦機關得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將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委託其他政府機
  關執行之。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所依據之前項規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
  報、新聞紙、或公開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