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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10.01.19. 交路字第1090034991號函
公(發)布日: 110.01.19
要  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為國道公路警察局詢問民眾檢舉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變
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違規舉發事宜一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國道公路警察局詢問民眾檢舉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變換
      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違規舉發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署109年5月5日警署交字第1090082303號函。
二、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高速
    公路變換車道或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另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9條第2項第3款
    規定,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
    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
    線,合先說明。
三、次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條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
    路及快速公路,在正常天候下,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小型車
    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 2;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
    值減20,單位均為公尺,爰小型車車速每小時60公里,則最小距離為
    30公尺,車速每小時 110公里,最小距離為55公尺;大型車車速每小
    時60公里,最小距離為 40公尺,車速每小時110公里,最小距離為90
    公尺,已有明確數值。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
    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另汽車行駛於長度 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
    安全距離應依第 16條第4款規定。另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
    則第 182條規定,車道線,為白虛線,線段長4公尺,間距6公尺,線
    寬10公分,爰1條標線與1段間距約10公尺,可供駕駛人參考依循。
四、綜上說明,有關貴署所詢民眾檢舉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未保持
    安全距離及間隔,現行應得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2條規定據以認定檢舉車輛
    及被檢舉車輛間之安全距離及間隔是否符合規定,應無疑義。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零九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
    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
    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
    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
    車道之行為。
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
    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前項規定例示如下: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
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
應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第十六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行經隧道路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駛於隧道內,應開亮頭燈。
二、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先顯示
    方向燈逐漸減速停於緊急停車彎或緊靠路側停車待援。待援期間應將
    車輛熄火、顯示危險警告燈,並在緊急停車彎入口處之人行步道上或
    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並立即通知該管
    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
三、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
    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
    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
    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並應協助乘客退至安
    全處所。
四、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小型車應保持五十
    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一百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
    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
    二十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八十二條
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0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