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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路政司 106.05.10. 路臺監字第1050040228號函
公(發)布日: 106.05.10
要  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詢道路使用「滑板車、直排輪及架有輔助輪之兒童車
等無動力休閒器材」於交通法規屬性認定一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詢道路使用「滑板車、直排輪及架有輔助輪之兒童車等
      無動力休閒器材」於交通法規屬性認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貴署105年12月14日警署交字第1050174482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署所提之滑板車、直排輪及架有輔助輪之兒童車,其性質與滑
    板相類似,皆屬於無動力休閒器材,故比照本司 79年10月9日路臺監
    字第 09705號函釋,適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
    規定處理之見解,應屬妥適。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