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詢道路使用「滑板車、直排輪及架有輔助輪之兒童車 等無動力休閒器材」於交通法規屬性認定一案
主旨:關於貴署函詢道路使用「滑板車、直排輪及架有輔助輪之兒童車等 無動力休閒器材」於交通法規屬性認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貴署105年12月14日警署交字第1050174482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署所提之滑板車、直排輪及架有輔助輪之兒童車,其性質與滑 板相類似,皆屬於無動力休閒器材,故比照本司 79年10月9日路臺監 字第 09705號函釋,適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 規定處理之見解,應屬妥適。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