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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公路局 114.05.14. 路監駕字第1145008350A號公告
公(發)布日: 114.05.14
要  旨:
公告「交通部公路局推動機車駕駛訓練制度補助作業要點」受理補助事項
本  文:
主旨:公告「交通部公路局推動機車駕駛訓練制度補助作業要點」受理補
      助事項。
依據:依據「交通部公路局推動機車駕駛訓練制度補助作業要點」第 3點
      規定。
公告事項:
一、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止。
二、補助訓練類別、金額及名額:
    (一)參加場地訓練,並於補助期間考取駕照:補助每人新臺幣1,30
          0元;補助名額為4萬5,000名。
    (二)參加道路駕駛訓練:補助每人新臺幣2,500元;補助名額為2,0
          00名。
    (三)參加道路安駕訓練:補助每人新臺幣1,200元;補助名額為4,0
          00名。
    (四)各項訓練補助,每人至多請領二項為限。但道路駕駛訓練及道
          路安駕訓練,僅能擇一請領,且請領道路駕駛訓練補助者,須
          完成場地訓練。
三、訓練課程時數:
    (一)場地訓練:分學科及術科施教,其訓練課目及上課時數,應符
          合「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二)道路駕駛訓練:課程內容包含場內訓練(含模擬駕駛)、道路
          訓練行前說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8條規定之指定道路及
          時間實施道路駕駛訓練、課後說明指導,前開訓練總時數不得
          少於5小時。
    (三)道路安駕訓練:課程內容包含場內訓練(含模擬駕駛)、道路
          訓練行前說明、實施道路駕駛訓練、課後說明指導,前開訓練
          總時數不得少於3小時。
四、各項駕駛訓練課程之受補助對象,應於公告補助期間依交通部公路局
    推動機車駕駛訓練制度補助作業要點第 2點及本公告規定完成課程,
    並於該期間內經由駕駛訓練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者,方得
    領取補助。
五、本要點補助事項之預算總額以本局實際編列之預算額度為準,公告補
    助期間屆滿前,若補助經費用罄,本局得公告提前終止補助或不予受
    理申請補助。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五十八條
學習汽車駕駛,以在駕駛學習場內學習駕駛為原則。在學習路線駕駛時,
應依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指定之道路及時間內為之,並應由領有學習
車類駕照之汽車駕駛人在旁指導監護。
汽車駕駛執照路考考驗之道路路線或路段,由公路監理機關指定後,送請
公路主管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備查;該路線或路段並得為學習路線。
駕駛訓練機構辦理機車駕駛訓練,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2.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駕訓班訓練課程,分學科及術科施教,其訓練課目及上課時數如附件五。
前項學科課程及汽車構造修護常識教材,由交通部另定之。
學科上課得以數位、科技教材輔助教學;其任課講師必須在場指導。
3. 交通部公路局推動機車駕駛訓練制度補助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受補助對象及補助項目如下:
    (一)受補助對象須係於符合附件一規定之公營或立案民營汽車駕駛
          人訓練機構(以下簡稱駕駛訓練機構)完成該機構辦理輕型及
          普通重型機車駕駛訓練之學員;其應經由駕駛訓練機構於當年
          度補助期間內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提出申請,不得跨年度申
          請。
    (二)受補助對象得請領補助之訓練項目如下:
          1.場地訓練:指完成駕駛訓練機構場地訓練,並於補助期間內
            考取駕駛執照(以發照日為準)。
          2.道路駕駛訓練:指補助期間內,於考取駕駛執照前,至駕駛
            訓練機構申請學習駕駛證參加道路駕駛訓練(以結訓日為準
            )。
          3.道路安駕訓練:指持有得駕駛普通輕型機車(含)以上之駕
            駛執照,於補助期間內,至駕駛訓練機構參加道路安駕訓練
            (以結訓日為準)。
    受補助對象請領前項補助,除應完成第三點公告之訓練課程及時數外
    ,須至「機車危險感知教育平台」完成評量及至監理服務網登錄評量
    紀錄,另若有政策推動所需,並配合填寫本補助計畫調查問卷。
    第一項第二款補助,每人至多請領二項為限。但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
    及第三目訓練屬相似類型訓練,僅得擇一申請,且申請道路駕駛訓練
    者,須完成場地訓練。
三、本要點補助期間、金額、名額與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由本局另行公
    告,並得依政策需要或實際補助情形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