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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內政部警政署 113.08.13. 警署交字第1130131615號函
公(發)布日: 113.08.13
要  旨:
有關車輛安裝電動遮牌器遮蔽號牌規避交通違規稽查舉發疑義,請交通部
釋示惠復
本  文:
主旨:有關車輛安裝電動遮牌器遮蔽號牌規避交通違規稽查舉發疑義,請
      大部釋示惠復。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18日桃警交字第1130100849號函辦理
    。
二、相關文號:大部96年4月26日交路字第0960028650號函。
三、旨案安裝電動遮牌器遮蔽號牌之車輛,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3條之規定,尚屬明確,惟依該條規定,僅能責令駕駛人換領號牌
    或更正,無法即時杜絕該行為再次發生;另電動遮牌器係由手動遙控
    操作,如僅裝設而未使用時將無法可罰。
四、查據大部 96年4月26日交路字第0960028650號函釋:「汽車號牌應於
    原設有固定位置或規定之明顯適當位置懸掛固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條第1項已有明文,本案車輛號牌擅自裝置於可控制變動之旋轉
    架上,無論其行駛有無操作使用,應已違反上開規定,自宜適用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已領有號牌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之規定處罰。」已明文表示裝設旋轉架無論有無操作使用,均可依
    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舉發,除處罰鍰及吊銷其牌照外,更得禁
    止其行駛並代保管其牌照,以達及時杜絕違規再次發生之效,綜上,
    旨案電動遮牌器之取締,是否參照大部上揭函釋,以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舉發,報請釋疑。
五、本案事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適用疑義及員警執法一致性,謹請大
    部釋示,俾所執法遵循。
正本:交通部
副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二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
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情形者,均依前項最高額處罰,第三款按前
項最高額加倍處罰之;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第二款、第三款中屬偽造變造他車牌照、肇事致人傷亡或十年內第二次
違反本規定、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
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非汽車所有人之駕駛人,駕駛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之
車輛,依第一項規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未
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第十三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
    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
    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十一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
    大輸出馬力五十四馬力(HP)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每車二面,應
    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
    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黏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
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
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但因應電子收
費需要加裝邊框而未遮蔽號牌字號與圖案標示者,不在此限。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