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0.09.28.交路九十字第053752號函
公(發)布日: 090.09.28
要  旨:
  交岔路口設有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如未配合設有機慢車左轉待轉區標
  線,是否會影響機慢車兩段式左轉標誌之效力乙案
本  文:
  主旨:有關交岔路口設有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如未配合設有機慢車左
        轉待轉區標線,是否會影響機慢車兩段式左轉標誌之效力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北院文刑安九0交聲四三二字第一七
        九四六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六十五條規定,旨揭(禁
        制)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並配合劃
        設(指示)機慢車左轉待轉區標線,故依前開規定,設有該機慢
        車兩段左轉標誌之路口,應配合劃設機慢車左轉待轉區標線,方
        符合規定。惟如因道路修繕致原標線消失或糢糊,則屬實務認定
        問題,宜視個案具體事實審酌。
        (交通部90.09.28. 交路九十字第0五三七五二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六十五條
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遵20」、「遵20.1」,用以告示左(右)轉
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應以兩段方式完成左(右)轉。本
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並應配合劃設機
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標線。
駕駛人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之行車管制號誌路口,應遵照號誌指
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左)前方路口之左(右)轉待
轉區等待左(右)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
本標誌下緣得設「機慢車兩段左(右)轉」附牌,標準型附牌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