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 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遵20」、「遵20.1」,用以告示左(右)轉
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應以兩段方式完成左(右)轉。本
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並應配合劃設機
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標線。
駕駛人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之行車管制號誌路口,應遵照號誌指
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左)前方路口之左(右)轉待
轉區等待左(右)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
本標誌下緣得設「機慢車兩段左(右)轉」附牌,標準型附牌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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