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院函為殘障電動代步車之車輛種類準用規定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南院鵬刑通九一交
訴二二二字第六二四二八號函。
二、查殘障電動代步車係屬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管理
分類中之物理醫學科用裝置(請參考 Http://140.
96.61.16/measure),而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定
義之機器腳踏車或腳踏車。惟該等代步車如於道路
範圍使用,宜視其行駛速率,準用慢車或行人之規
定。(交通部 91.12.16. 交路字第0九一00六
四三六0號函)
正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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