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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1.12.16.交路字第0910064360號函
公(發)布日: 091.12.16
本  文:
主旨:貴院函為殘障電動代步車之車輛種類準用規定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南院鵬刑通九一交
      訴二二二字第六二四二八號函。
  二、查殘障電動代步車係屬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管理
      分類中之物理醫學科用裝置(請參考 Http://140.
      96.61.16/measure),而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定
      義之機器腳踏車或腳踏車。惟該等代步車如於道路
      範圍使用,宜視其行駛速率,準用慢車或行人之規
      定。(交通部 91.12.16.  交路字第0九一00六
      四三六0號函)
正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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