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府函詢身心障礙電動代步車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2條之 1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95年10月16日內授中社字第0950716022號函移 貴府
95年10月12日府社障字第0950606430號函辦理。
二、本案貴府所提電動代步車如為目前相關廠商製造或進口稱為電動
休閒車等之動力載具者,因該等載具不符合領用牌照之規定,並
不得行駛於道路,只能於公園、廣場或觀光遊憩區域等非公共道
路範圍內使用為運動、休閒等目的;故該等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
人如違規使用行駛於道路,當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條文
第32條之 1規定之適用。
三、另身心障礙者所使用為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
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
於一般車輛,係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並不適用前揭新修正
條文第32條之 1之規範,其於道路上則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
定。(交通部 95.10.26. 交路字第0九五00五五二七三號函
)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