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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9.09.10.交路字第0990047060號函
公(發)布日: 099.09.10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及其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
        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99年 8月 5日警署交字第0990120679號函。
    二、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前係應貴
        署認為應明確道路行車相關標誌、標線供用路人遵守所為之修正
        ,依現行上開條文規定,有關同向三車道以上路段如未設置禁行
        機車或兩段式左轉標誌標線時,係得由內側車道逕行左轉,並無
        法規疑義,自不生來函所敘有關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於無
        標誌或標線時,可否排除第99條第2 項第 1款及引用第 102條左
        轉規定之爭議議題,合先說明。
    三、考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事涉用路人遵守行車秩序之教
        育宣導及其觀念養成,為避免法規頻繁修正而使用路人混淆或誤
        解,貴署如認相關規定有再予修正之必要,則請通盤周延審慎檢
        討後,再擬具具體修正條文草案函送本部參考。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