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交通違規併排停車之認定標準,參依 105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十研討結果 (兼罰及抽象上之併排
停車) ,經本次會議討論後認定只要違規停車於道路「停車格」旁之
車道上,不論道路停車格內是否實際有車(汽車或機車),亦或者 2輛
以上車輛同時於車道範圍併排停放,致車身有佔據車道情形,影響其
他行駛中汽機車通行,均構成「併排停車」之違規事實,獲有共識。
二、關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提供相關案例(圖例1至圖
例16),及新增之圖例 12–1及13–1,經上開認定原則討論後修正如
附件1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