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汽、機車車主,包含個人、公司、行號等。
二、 實施方式:
完成申請啟用後,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7月、營業車於每季(3月、6月、9月、12月)汽燃費開徵期前,監理機關將對同一車主名下登記之所有車輛,依指定之電子方式寄發繳款通知,並取消紙本寄送。
三、 注意事項:
(1)點選申請後,系統將發送「服務啟用通知」至申請人提供的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請依指示完成啟用程序,本項服務始正式生效。
(2)完成啟用時間,若已超過當年度(季)汽燃費開徵挑檔作業日,則當年度(季)仍會收到紙本繳納通知書,並自次一年度(季)汽燃費開徵期起,開始以電子方式通知。
(3)完成啟用程序後,如需變更或取消,請逕電洽管轄監理機關辦理。
(4)本項服務以車主身分證號(統一編號)進行車輛總歸戶作業;同一車主名下登記之所有車輛,均將一併適用,恕無法對單一車號指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