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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深的吸一口氣,緩和自己的情緒,冷靜處理。 先看有無人員受傷,連絡119先救人,並設置警告標識,以預防二次事故(可請路人協助處理)。 保留現場通知110請警方前來處理。 等待警方處理時,在確保安全情況下,勿移動現場。 先看周圍有無證人或其他車輛,記下他的名字或車號。 留下對方的姓名及連絡電話,確認對方的身份證或駕駛執照並交換名片。 如果你有隨身攜帶相機,可從不同方位拍攝現場及車損狀況,攝影存證,對還原事實真相具有高度之證據力。 對於處理警方所填報之「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筆錄,在簽名之前應確認所有填報事項是否正確,以保障自身權益。
詳閱警方當事人登記聯單內當事人須知內容後,通知保險公司並詢問如何報出險事宜。 對方有人受傷、或死亡時,適度表達關懷。 事故既已發生,如屬責任明確、或損失輕微案件,儘量以和解或調解方式解決,勇於面對,心平氣和,誠心解決,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接受和解。 如事故責任不明確或重大事故案件,可以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或行車事故鑑定,釐清肇事責任,再行評估是否提出訴訟解決。
和解之要件須有雙方(本人或代理人)及見證人。 可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免費撰寫和解書,還可以送交法院認證。 和解書的內容除了賠償金額之外,務必要求對方放棄民、刑事之追訴權或出具刑事撤告狀。 有投保其他的保險,可在報出險時請保險公司代辦和解事宜。 雙方私下和解,最好取得保險公司之認可,避免保險公司不認賬。 和解書送交法院認證者,視同法院之判決 。 有效的和解書視同契約,雙方皆有履行之義務。 和解書沒有一定的格式,只要有雙方及證人蓋章並填寫和解內容及日期即可。 一定要有家屬之委託書或同意書,才是有效的代理人。 無效的代理人,其和解書屬無效的契約,和解無效。 當事人死亡時有效的代理人依其繼承優先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
向事故發生地之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 填寫申請表,詳填雙方之姓名及連絡地址。 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時間再通知雙方,並指派調解委員協助調解。 調解成立之後可送至法院公證,其效力等同法院判決。 調解不成立,由調解委員會開立調解不成立之證明。
應先向警方處理機關內部審核小組陳述事實,要求更正,如尚有疑問,可檢視現場圖、照片之正確性、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向轄區鑑定委員會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收受違規通知單後於應在到案日期前請向裁罰機關提出申訴;申訴後仍不服裁罰機關裁決,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得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如僅為財物損害案件,請先行申請調解,再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如有受傷,可先行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再檢具驗傷證明,請警察單位移送,亦可直接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另可向簡易庭訴請開立「支付命令」請求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