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NO.321 |
 |
|
 |
 |
發刊日期:2017年10月23日
|
 |
|
 |
 |
道安講師研習會 |
本所為增進道安講師師資能力及授課技巧之相互交流,舉辦道安講師研習會,由本所道安講師及所轄駕訓班講師參與訓練,課程內容有最新法規介紹、肇事案例分析等,也安排「課後測驗及試題講解說明」,另也針對75歲高齡高齡者駕駛人管理制度說明,請轄區內的駕訓班講師能加入我們宣導的行列。 |
|
|
|
|
|
|
|
|
 |
 |
未依規定參加車輛定期檢驗,會如何處罰? |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 牌照,並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之規定處罰。 |
|
|
 |
 |
未接獲定期檢驗通知以致逾期檢驗,為什麼須處以罰鍰? |
 |
車輛定期檢驗日期已登載於行車執照,『定期檢驗通知單』係監理單位提醒車主 之便民服務措施;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6條:「汽車檢驗應按指定日期將車 輛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場所或指定地點接受檢驗」。故逾期檢驗者應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處罰。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