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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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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刊日期:2017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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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區監理所開動廉政列車巡迴各校園 |
高雄市區監理所規劃廉政列車活動,從該所出發,巡迴學校各站進行廉政宣導,教導學生認識貪腐之存在、根源、嚴重性及其所構成之威脅,積極強化校園的廉政觀念與品格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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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新領專用車輛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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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及印章。
二、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2張(經檢驗合格)。
三、汽車出廠證與貨物完稅照證(國產車)。
四、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進口證明書及出廠證(進口車)。
五、統一發票(國產車註明車身及引擎號碼,進口車註明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
七、身心障礙證明。
八、與身心障礙者同戶或同址分戶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以家屬名義申領者檢附)。
九、若係委託辦理,須加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申請方式:櫃台直接辦理。
辦理地點:
一、監理所(2樓):服務電話(07)361-3161轉211。
相關訊息:身心障礙者辦理汽車牌照稅減免相關規定,請查閱本市稅捐稽徵處網站,網址:www.kctax.gov.tw或由本所網站點選。
注意事項:
一、申領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以個人名義領照使用之自用小客車及自用小客貨車為限,新領專用牌照,應向車籍所轄公路監理機關為之。
二、若原已領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欲新領專用號牌時,應先至社政機關繳回識別證。
三、被限制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不得申領專用牌照。
四、身心障礙者專用牌照以1人1車一付牌照為限,不得以本人或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家屬名義分別申請,應兩者擇一,不得重複使用。
五、車輛移轉於不符領用專用牌照之車主或身心障礙情形不復存在時,即應換領一般車輛牌照。
六、新領牌照時需繳納該年度之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行車執照費200元、號牌費600元。
七、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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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正常持照條件之駕駛人,因駕駛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不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之規定,應如何辦理換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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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將原持有之駕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後,持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指定之醫院所為之體格檢查表﹙1年內有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5條第7項規定辦理考驗核發新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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