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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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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刊日期:2018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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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發票、植樹苗、助創世 |
本所為響應植樹減碳,辦理民眾捐發票、書籍(讀物)或現場加入監理服務網,即贈送樹(花)苗活動,活動後將贈之發票送創世基金會、書籍(讀物)納入本所推動之「漂書」書櫃,本次活動除喚起同仁及民眾重視生態及環境保護的重要,也拉近與民眾間的距離,有助監理為民服務的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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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已不堪使用應如何辦理報廢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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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備證件:未特別註明者,證件文件均應為正本
(一)車主身份證件:
1.個人名義: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2.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B: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影本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3.公司、行號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最新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正本或核發之登記證明書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B:最新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影本或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影本,及最新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4.以執行業務者名義(如律師、會計師……):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二)印章。
(三)行車執照。
(四)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五)號牌(遺失者請附警察機關遺失證明單)。
二、規費:免費。
三、注意事項:
(一)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二)報廢之車輛,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
(三)環保署廢車回收專線:0800-08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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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報廢後,車體如何處理及申請回收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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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車可交由環保署特約之廢車回收單位回收,洽詢專線:0800-085-717;回收獎勵金之申請亦洽詢該專線。本所亦設有廢車回收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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